云工商广处字〔2017〕04号

10.08.2017  19:22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工商广处字〔2017〕04号

 

当事人:云南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蔺斯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号:事证第153000001652号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吴家营春融东路3663号

2017年5月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书玉芹的书面举报材料,该材料反映2017年2月15日,书玉芹家人在收看云南卫视《清血传奇》栏目“清血老方”节目后,遂拨打该节目热线:400-851-3266咨询该产品是否能对症治疗书玉芹的高血压、动脉硬化等慢性疾病。该节目热线专家答复:完全对症。于是,书玉芹家人便按该节目热线专家要求订购了10盒“清血老方”。书玉芹服用30天却无任何效果,书玉芹家人找医生咨询后得知,所谓“清血老方”实为保健食品—雪友牌雪友软胶囊,与该节目专家承诺的对症治疗书玉芹的高血压、动脉硬化等慢性疾病毫无关系。故举报人要求工商行政机关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被举报人云南广播电视台发布“清血老方”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5月15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2月13日,我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在云南卫视频道以“清血传奇”栏目形式发布的“清血方”广告涉嫌违法,并于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广告停止发布通知书》(云工商广停字[2017]视声第019号),当事人经告诫后继续发布广告至2月21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3日与吉林市松江大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于2017年2月11日至2月21日期间在云南卫视频道发布广告产品名称为“雪友胶囊(清血方)”的保健食品广告。该保健食品由吉林市松江大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委托哈尔滨顺亿堂医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30161,产品名称:雪友牌雪友软胶囊,商标名称:雪友)。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查验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视频样带(光盘)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当事人在云南卫视频道播出的“雪友胶囊(清血方)”广告是以“清血传奇”栏目形式变相发布“雪友牌雪友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中含有如下内容:

一、“我这个方子清除血液里的垃圾毒素,还你一腔婴儿般的好血。保证会有三个看得见,第一:郑重承诺头晕迷糊、心慌胸闷、手麻脚麻一剂下去,不用多说效果您来见证。第二,效果保证,清血以后甘油三酯、总胆固醇、血压血脂这些指标,你的变化从化验单上自己看。第三,血液干净,像有的糖尿病人,清血后用指尖血测血糖,鲜红的血,一下就自动流出来了;清血方,给血液、血管带来了神奇改变,陈年老血栓一遇到它,就像冰块遇上火,瞬间化成水。血液干干净净,血管畅通无阻,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血稠、血粘流不动,快清血,赶跑三高不是梦。脑血栓、冠心病血管堵得还剩一条缝,快清血,难缠心脑病见希望。如果你有老三高、脑血栓、冠心病、糖尿病并发症,如果呢你想优先享用清血方,现在就是最好时机,请您勿失康复良机……”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二、该广告以“清血传奇”栏目形式介绍“清血方(雪友胶囊),用的都是最古老的清血草药,其中万岁子、紫苏子、月见草均来自于长白山圣地,《神农本草经》中早有记载,万岁子,填脑髓、清血痹。紫苏子,清血液、通血脉。月见草,开胸痹、清淤阻,清血方将这些尚品草药蒸煮21天,黑瓦火灸,再用长白山天泉调和,九炼回炉,秘炼成油。过程极其繁琐,所以几十公斤的草药才能炼成一剂方子,所以清血威力十分强大。一滴下去,无油不清、无垢不除、无脉不通。如果你有老三高、脑血栓、冠心病、糖尿病并发症,如果呢你想优先享用清血方,现在就是最好时机,本节目限量推出500个帮扶名额,现在拨打屏幕下方电话,帮扶名额申请成功后,就可享受50%的费用帮扶补贴,再免费送您一盒清血方……”等内容,变相发布“雪友牌雪友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

该广告合同为实际执行合同,合同已履行,收取广告发布费用1650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接受我局对本案的调查。

证据二:2017年7月20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提供的云南广播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三: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的主体身份。

证据四:2017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云南卫视频道以“清血传奇”栏目形式变相发布“雪友牌雪友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提供的广告视频样带(光碟)1张。证明当事人在云南卫视频道以“清血传奇”栏目形式变相发布“雪友牌雪友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提供的云南电视台广告承接审核表复印件一份、广告发布合同书一份、广告费发票复印件一份、广告审查员培训证复印件一份及关于清血老方广告核查情况的说明一份。

证据七:2017年6月2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冯瑞萍提供的吉林市松江大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各一份,哈尔滨顺亿堂医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雪友牌雪友胶软囊”保健食品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证据:消费者举报书面材料一份、违法广告停止发布通知书一份。

2017年8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工商广告字〔2017〕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告诫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且违法行为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南省工商局计划财务处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收款书》,再到昆明市农业银行盘龙支行营业室缴纳罚款(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72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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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