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红十字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06.03.2015  12:13

楚雄州红十字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会机关出差人员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秉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依据州委、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办字【2014】4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红十字会机关职工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财务室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批,不得报销不符合规定或不在出差区域内的任何票据,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实行标准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楚雄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原则上于每次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单签批,过期不予核报。

  第六条   出差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经会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出差。

2、填报的《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单》需按照规定附“出差申请单”和车船票、机票、住宿票、刷卡凭证等,报财会人员审核,分管财务的会领导签字审核后,可报销差旅费。

3、在不具备刷卡的地区,无刷卡凭条的,要书面写清情况经会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八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会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其它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对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报销后的差旅费统一由财务人员直接支付个人信用卡,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楚雄州红十字会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省、州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结合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除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州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外,其他会议从严控制。

第四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五条  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大宗资料印刷应实行政府采购,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会议申报严格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第七条 会议分类。依据州委会议分类规定,州红十字会的会议可分为二种类型。

(一)二类会议。主要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三类会议。主要指由会机关召开,县市红十字会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

第八条 会议实行分类报批。

二类会议。由会机关拟定方案,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三类会议。由会机关按照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会会领导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召开二类会议,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即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等。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第十二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购买文件包、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水饮品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楚雄州红十字会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省、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会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结合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是指会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州内举办的各种业务工作培训。

第三条  会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会机关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会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购买的办公用品费、印刷费。

第六条  各科室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实施。

第七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服务的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第十一条  培训必须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培训人数合理印制,印制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精装、豪华印制。大宗资料印制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出处:楚雄州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