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巍山法院公开审理拱辰楼消防责任事故案

18.04.2015  12:34

    4月16日至17日,云南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原巍山拱辰楼管理使用者殷某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程序依法进行。目前,该案将择日宣判。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拱辰楼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提出,在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殷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判令被告人殷某某赔偿国家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80余万元。

    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程序依法进行。目前,本案将择日宣判。

    1月3号凌晨2时49分,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拱辰楼发生火灾,巍山古城的标志性建筑、具有600多年历史的古城楼上部木制结构被毁,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1月15日,中共大理州纪委、大理州监察局发布通报:2015年1月3日,巍山县拱辰楼发生火灾事故后,州纪委、州监察局及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云南网记者 杨之辉 郎维学)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