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让“劝退小三”服务给道德“兑水”

28.10.2014  13:20

    重庆某婚姻服务中心推出“劝退小三”服务,劝退师进行“婚外情处理”,收费视难易程度而定,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该中心一年接生意约三四十单,多为原配主动找上门。劝退师采取“移情法”、“美男计”使第三者移情别恋,从而令客户夫妻重归于好。(10月23日《北京晨报》)

    “劝退小三”成生意,之所以抓人眼球,一是“小三问题”已经成了当下一个不小的社会问题,是人们茶余饭后“消费”的重要谈资;二是把生意拓展到“劝退小三”,颇为让人“耳目一新”,人们不得不承认商家的精明,真切地印证了那句“有需求就有市场”老话。三是在当今离婚诉讼收费只需区区几百元的语境下,“劝退小三”服务收费居然“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令人吃惊想看个究竟。

    对于任何一个平静的婚姻家庭而言,“小三”的出现都是致命打击。网络上有关“小三”的新闻俯拾皆是,层出不穷;别的不说,就是近年落马的官员也不能脱俗,“与他人通奸”和贪腐行为就是形影不离两个原罪。“小三”的横行反映出时下婚姻生活的乱象,传统道德观念的沦丧。有人形象的指出:这是一个一夜情如同泡面一样简单的时代!“小三”这个幽灵一旦在一个家庭闪现,则意味着这个家庭有人丢失了对婚姻的坚守!甚至有人发出警告:防火、防盗、防小三!

    无疑,“劝退小三”已经跃升为一个社会问题。“阻击小三”似乎成为了一个社会共同的“意志”。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劝退小三”服务的出现倒是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这也是其演变为商家手中的一个生意的重要原因。

    然而,重庆、南昌等地出现的所谓“劝退小三”服务,处处透出生意人的利益算计,难以感受到其中丝毫的社会责任,使人感觉到其中更多的不是在“劝退小三”,而是以“小三”为嘘头,谋取利益,甚至是在给婚姻家庭道德“兑水”,是以“劝退小三”之名行危害社会之实。

    首先,服务“手段”有违婚姻伦理道德。“劝退小三”所用的招数,或者是“移情法”、或者是“美男法”,目的是“小三”移情别恋而非“知错而退”。围绕这个目的,这些开展“劝退小三”的公司,雇佣一批美男,去“色诱”客户提供的“小三”,从而产生新的“恋情”,可谓不择手段。事实上,这些“美男”在“诱退”客户的“小三”的同时,很可能自己转变为新的“小三”,显然这种舍本取末的做法有违婚姻伦理道德,并非正道。

    其次,服务过程蕴含违法犯罪风险。美男要成功“诱退”小三完成“业务工作”,必然“谈情说爱”、“上床”无所不用其极。但“美男”亦或者“小三”并非一些网络小说中的“种马”和“花痴”,倘若美男计不成功,“种马”和“花痴”无法一拍即合,“分手”结果遥遥无期,保不准这些人气急败坏破釜沉舟,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对“小三”实施绑架、殴打、威胁等,就会成为社会治安新的隐患。

    第三,缺乏制约的“劝退小三”与“劝退原配”只是硬币的两面。有钱能使鬼推磨,既然是生意,自然是认钱不认人,什么法律道德都是浮云。既然有了“劝退小三”的服务,小三也会知道的,小三也会用金钱去换取这项服务,她们也可以拿着钱找到这些公司,让他们去劝退原配。这时,拼的是谁钱多,谁更加无耻一些。

    因此,仔细一咂摸,人们就能发现,商家的“劝退小三”服务,是饮鸩止渴,引狼入室,是在给本就岌岌可危的社会婚姻道德“兑水”,既无益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睦,无益于阻止婚姻不忠现象以及对该现象的道德法律原则的谴责。因此,这种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劝退小三”服务应当叫停,否则,很可能给社会婚姻伦理道德勾兑有毒的脏水,贻害无穷。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