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出台新政 80岁以上老人可随子女迁移户口

27.02.2018  11:10

  本报讯 记者赵勇 日前,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老旧小区可加装外挂电梯、无障碍坡道、卫生间加装扶手完成适老化改造;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我省将侧重于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为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

  为此,《实施意见》明确25项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医、养、用、住、行、教、娱等方面。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省将全面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推进医养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健全家庭赡养政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适当放宽65周岁以上老人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

  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养老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统筹,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积极推行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商业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待。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实施意见》还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充分利用农村各类闲置房屋资源,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免收、减收或缓收诉讼费用;拓宽老年人教育培训资源,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