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未检职能 挽救涉罪少年

10.03.2016  15:03

      近日,祥云县检察院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罗某、罗某某等6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后,及时依法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经该院承办人依法审查查明:6名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达重伤二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同时,该院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的表现进行走访调查;并依法讯问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了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结合该案犯罪事实及当事人双方意见,以及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该院拟对6名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经该院检察人员做工作,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该院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及公安机关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被害人及公安机关均无异议。

  后祥云县检察院经科室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6人均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社会表现良好,系初犯,6人均具有监管条件;同时6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祥云县检察院依法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检察官释法:

  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严格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仅能对未成年人进行挽救、教育和保护,也体现出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办案理念,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