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卢家营居民小组原组长及报账员侵占集体资金100余万元获刑6年

24.02.2016  23:33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侵占小区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案发后,赵某某、夏某某两人既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不退还被侵吞的集体资金,反而辩称资金找黑社会保护和处理事务,自己从未私自使用过这笔费用。近日,西山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后,判决赵某某、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3年9月26日,卢家营居民小组及350名居民签章及署名一起刑事案件报案报告,称2013年6月底,卢家营居民小组原组长赵某某、报账员夏某某任期结束后,小组居民代表经查账发现:赵某某及夏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小组行政管理属金碧街道办、财务管理另属棕树营街道办,分开管理及小组无党员及居民代表监督的漏洞,利用小组长及报账员职权,实施不签合同、收取租金后不入账、不交付村小组公共账户棕树营街道办代管中心,将小组租金予以侵吞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行为,二人涉嫌合伙职务侵占小组集体租金人民币135万余元。

    2014年2月13日,这份报案报告被卢家营居民小组报至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山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发现,赵某某、夏某某两人的确存在侵占小区居民集体资金嫌疑。同年12月5日,赵某某、夏某某两人被西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时任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卢家营小组组长赵某某与小组报账员夏某某二人共谋,故意违反社区财务管理规定,采取坐收坐支、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共同侵占小区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04036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既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不退还被侵吞的集体资金。公诉机关认为,两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占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赵某某与夏某某两人却当庭辩称,不属实。

    “关于1040366元我认可,但我个人未私自使用,而是以改电、找黑社会保护和处理小组事务、‘劳务费’、土地测绘费等事项支出,上述支出未向上级报告及按照相关程序审批。”赵某某说,费用中还有用于过节慰问的费用,涉案款项她并未侵占。夏某某同样辩称,案款均用于小组开支,包括改电、测绘、会务以及请黑社会保护等费用支出,支出费用有发票证明。

    赵某某和夏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侦查机关对部分证据的取证程序有严重瑕疵,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赵某某、夏某某将100余万元收入不记账的行为属于违规,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无任何证据认定两人有共谋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集体资金的去向系落入赵某某、夏某某的个人腰包,被两人占为己有。

    对此,公诉机关出具证据显示,民警从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调取了夏某某提供的17张发票复印件的原件,经云南省国税印刷厂鉴定全部为伪造发票。金碧街道办财务管理办法、棕树营街道办社区财务代管中心资金使用申领程序也证实,居民小组若需要支取超出5000元的款项时,需报社区居委会主任及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章,交由社区居委会报账员向办事处社区财务代管中心领取所需款项。

    然而,对对赵某某和夏某两人辩解中提到的费用,在支付前却没有征询过居民小组的意见,也从来没有向居委会和办事处请示过。

    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夏某某人违反社区财务管理规定,坐收小组收入不入账的资金共计1040366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证人证言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法院予以确认。两人对于涉案款项用于小组的改电、测绘、请人保护以及节日慰问、会务等支出的辩解,涉案款项去向的相关发票经鉴定均系伪造,不能证实涉案款项均有相应用途,因此法院不予确认。

    综上,判决赵某某、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