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居委会须设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

03.01.2017  22:04

  云南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意见》首次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形式,做到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选配1名村(居)民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之家管理人员),依托儿童之家负责本区域内儿童的日常工作。

   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三级儿童福利服务网

  困境儿童主要是0-18岁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等。

  《意见》明确,落实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核心,在于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构建县市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站、村(居)儿童之家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配置儿童福利督导员,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责任落实

   监护人不履职将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明确,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抚养。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要逐步试行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

   主要措施

   督导员打通“最后一公里

  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选配专设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区域内儿童信息,掌握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对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定期开展探访、政策宣传,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咨询、转介等服务,解决儿童福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将困境儿童信息统计纳入现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统计制度,建立儿童信息统计、监测、反馈报告制度和儿童福利台账制度,完善儿童成长与福利需求监测和发现机制,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督导管理制度。

  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各种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有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主要任务

   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落实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仍然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和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家庭的儿童,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流浪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脑瘫儿童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儿童,定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患病儿童给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

   强化教育保障

  坚持公办为主体、民办为补充,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增加学前教育资源,让困境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三年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增加随迁子女入公办学校数量及提高困境儿童九年教育巩固率等支持保障体系,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确保困境适龄儿童有条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就近就便、易学实用、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