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民政局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7.11.2014  12:47

  今年来,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提升民生保障能力,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救助基本情况

  (一)城乡低保工作。今年1至9月,我县城市低保对象7652人,发放补助金1632.17万元;农村低保对象63223人,发放补助金6145.28万元。

  (二)城乡临时救助工作。今年来,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9.28万元,核拨救灾救济粮40.2万公斤,妥善解决了城乡贫困居民特别是低保边缘贫困家庭的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

  (三)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关政策落实。全县共有五保2259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217人,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今年1至9月,共发放补助金252.1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今年,省市下达资金560.00万元,上年结余61.49万元,合计621.49万元。今年,为城乡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共计76815人,缴纳民政医疗救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金384.075万元;全面开展城乡“一站式”医疗救助,共救助5671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06.79万元。目前正在开展全县2015年参合参保资助工作及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五)临时救助工作。 截至目前,共发放农村临时救助金402910元、城市临时救助金89900元。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9月25日止,站内共实施救助363人次(男性244人次,女性119人次;成年人309人次,未成年人54人次;本省296人次,外省65人次,无法查实个人信息2人次);街头主动救助338次,救助400余人次,经费支出11万元。

  二、社会救助工作措施

  (一)深入贯彻学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扎实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工作,2014年5月30日我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乡镇、社区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以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密切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对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介绍和解释,实现与群众的互动,提升了我县社会救助宣传效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为重点进行现场宣传,同时印发宣传单2万余份;二是认真组织对巧家县白鹤滩镇、金塘、崇溪等多个乡镇开展调研活动,针对我县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三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对我县社会救助各项工作成果进行系统报道;四是我县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人员密集的街道,通过悬挂标语、制作板画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县共悬挂标语26条,制作板画50多面;五是组织人员到巧家县新华路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接待群众1万余人次,让社会各界了解救助工作情况。

  (二)落实政策,突破工作重点、难点。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大排查活动,集中整治重点、难点问题。根据《昭通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行动工作的通知》(昭民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为坚决纠正“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重复保”、“错保”、“漏保”等问题,从7月份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一是成立巧家县城乡低保专项清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县、乡(镇)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要求乡镇认真研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按照边查边改、立说立行有序推进专项清理行动工作;二是乡镇自查与县级检查相结合。以乡镇为清查工作主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县民政局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工作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真抓、真查、真见效;三是及时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和整改。目前,通过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清理排查:退出保障对象1757人,其中城市低保退出367人、农村低保退出1390人,因“人情保、错保”退出人数118人,新增保障对象1757人,其中城市低保退出367人、农村低保退出1390人,通过完善机制新增保障对象19人。通过排查和整治,城乡低保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规范管理工作得到了提升,“漏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骗保”等现象得到了遏制,部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被取消了低保待遇,一些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得以纳入到低保范围。

  (三)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和开展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 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6月10日在镇雄县召开的低保推进会议,我县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研究,成立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取得了政府支持。目前,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成立请示已通过县委政府研究,向市级部门报送相关请示,待批准成立。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是我县已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16个,确保每个乡镇都能有一个服务窗口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并且16个社会救助窗口都统一制定了窗口服务标准,其中统一标识窗口16个、救助政策上墙窗口16个、工作职责上墙窗口16个、监督投诉电话上墙窗口16个、制定救助申请分班、转办流程、职责乡镇16个、明确办理时限乡镇16个。二是建立县级生活无着流量乞讨救助管理机构1个。

  三、民政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困难和工作建议

  (一)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社会救助政策更新快,业务内容多的情况下,特别是乡镇甚至还没有设立正式民政机构和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的质量和效率。

  (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难核对。申请享受低保人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的多样性,涉及到金融、房产、工商、税务、财政、农业、统计、监察、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在入户开展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时,有些隐形收入无法调查核实,导致出现“超标保”和“骗保”现象。同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收入核对缺乏科学的方法,影响了救助对象的准入和退出。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操作上仍难以深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后,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有的工作难以实施。如“特困人员供养”没有说明供养资金来源和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一是建立县级民政部门垂直管理的工作机构。要在乡镇建成立民政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由县级民政局垂直管理;二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三是尽快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各项具体的社会救助实施意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