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
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九、加强信息共享,推广良好经验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银行间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协作。
来源: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