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华宁一小学生溺亡 亲戚学校水库皆成被告

14.04.2016  14:22

一小学生放学后被亲戚接走,然后在河中游泳时溺亡,孩子父母将接走孩子的亲戚及学校等告上法庭,华宁县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后宣判。

据了解,此案发生在山乡通红甸,死者王某某是通红甸乡中心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由于离家10多公里,平时住校读书,周末由家长接送。2015年9月10日,学校通知早上上完两节课后放假。

王某某的母亲与亲戚施某某同在一地帮人做工,施某某去接自己的孩子时,就将王某某一同接到了矣则河水库附近的工地,下午王某某与杨某某、施某某的孩子到矣则河水库游泳,其间,王某某不幸溺水死亡。

据了解,在当地的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通红甸乡中心小学在未取得家长的同意下,就把学生任由他人接走,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被告施某某、杨某某把王某某接走后,未交给其父母,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被告矣则河水库管理所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为此,原告要求4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孩子的交接、安全保护责任的履行等进行了辩论,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进一步审理后进行宣判。(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 李继升 通讯员张会林 蒋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