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0月或将定为云南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

10.08.2016  04:39

8月8日,云南省法制办就《云南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每年10月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为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并给予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民族团结进步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以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以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适当降低门槛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民族地区选派大学生村官应当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学生。

在高等院校招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省属高等院校应当划定一定比例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源。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作为乡村全科医生、教师、司法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定向培养;要求在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少数民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的双语教学体系。

征求意见稿》鼓励民族地区建设体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村(镇);鼓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需要设立服务少数民族的窗口;要求各地加大对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建设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数据库,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人才培养体系,开办民族文化传习馆(班),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公民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变更民族成分。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9月5日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来源: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