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导游须签合同 薪酬制导游公司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18.08.2015  16:51

              导游员强迫购物,不仅会导致游客不满,也会给导游员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保证导游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导游员管理制度,经调研和听取各相关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及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后,相关部门于近日拟定了《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共同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根据方案要求,8月底前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旅行社和导游公司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公司与所属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督促指导,并要求旅行社和导游公司按照“方案”要求,主动与所属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薪酬制度。

            从9月份开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而对于文中提及的导游公司成立及经营范围,“方案”也明确要求,导游公司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归入劳务派遣类公司,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从事旅游业务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方案要求,取得导游证后,劳动关系在旅行社的导游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接受其劳动关系所属的旅行社的管理和委派;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与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接受导游公司派遣;旅行社需要聘请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临时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由旅行社按照《云南省导游证申办管理制度》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服务机构统一设定为“导游公司”

              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设定为“导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导游公司”。增加“劳动派遣”经营范围,依法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

              旅行社必须具有适应企业发展的导游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

              导游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后,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

导游用工单位需依法参加社保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导游从事导游业务需持“派遣证”

              为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公司和导游人员的有效监管,派遣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使用派遣证。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导游公司,不得从事导游派遣业务。导游派遣证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印发各地,由各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旅游公司发放。导游派遣证由导游公司填写,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盖章后生效。接受派遣的导游人员上岗带团时,应当同时佩戴导游证和导游星级标识,携带导游派遣证和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导游公司不得将同一名导游在同一时间段内派往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导游派遣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旅行社之间相互借调导游应一团一借,并签订导游借调协议。

导游工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绩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导游薪酬机制。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加绩效奖励构成,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按月发放,其发放标准根据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的经营绩效由企业自行确定。

推出导游“黑名单”机制

                除了要求导游应实行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等全员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展导游职级考试,并引导旅游企业建立导游职级、星级、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外,方案还要求,严格导游市场的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在纳入“黑名单”期限内,任何旅行社和导游公司不得聘用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