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挽救失足少年

17.03.2017  02:06

  寻甸县检察院2016年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日前考验期满,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余某拿到不起诉决定后,感激地说:“谢谢检察官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会堂堂正正做人,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得自己收入。

    2016年1月10日,余某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金所片区一家手机专营店,以买手机为理由,让老板拿出一部手机给其试用。趁着老板给他人充话费之机,余某携带手机跑出手机店,被手机店老板发现后当场抓住,并送至寻甸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抢夺罪将余某移送至寻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余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因余某作案时年仅17周岁,属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寻甸县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6个月。余某在考验期限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没有出现违规情形,考验期满后,寻甸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寻甸县检察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作为目标,严格遵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慎捕慎诉,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