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规范野外用火审批管理

03.03.2016  17:46

为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富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野外用火审批实行规范管理。

一是野外农事用火。单位或个人从事野外农事用火时,必须先开设山边、林边防火线,再以村小组为单位向所辖村委会(社区)提出用火申请,填写《防火期野外农事用火申请表》,待村委会(社区)组织人员实地检查落实,确认合格后,发放《防火期野外农事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作业时必须以村小组为单位,选择三级火险以下有利天气,实行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段,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烧除。

二是野外林事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凡需在林区内从事林事用火时,用火单位或业主必须先在经营地块四周开设10-30米宽防火线,再向所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申请表》,签订《野外林事安全用火协议书》并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乡(镇)政府派人验收合格后,由所涉及的村、组、户签名交乡(镇)政府上传或由申请单位和业主直接交到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防火期野外林事用火许可证》。作业前一天,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同意,作业时由乡(镇)防火办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并做好火场应急防御和险情处置。

三是森林高火险期(3月1日-4月30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四是违规用火处罚。如违规从事野外农事用火处200-500元违约金;引发森林火情,未造成森林火灾的,对违规用火者处500-2000元违约金,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森林公安侦办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违反野外林事用火规定,未引起火情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部分或全部安全保证金,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富宁县林业局 | 作者:欧阳本祝 潘代红 | 栏目编辑:周雯 | 栏目审核: 武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