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对超期保存的屠宰检疫记录进行销毁处理

29.07.2015  23:11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第6号令)第二十五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及《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第八条第三款“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之规定,7月上旬,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对宣威市屠宰场检疫室超期保存的 2014年4月30日以前《云南省动物屠宰检疫登记表》(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登记备案表》和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种屠宰检疫记录资料,通过认真清理登记和拍照,提出书面销毁请示报经宣威市畜牧兽医局付汝君局长批准同意后,由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集中进行销毁处理,监销人和销毁人员均签名确认。本次销毁处理的屠宰检疫记录资料包括:宰前检疫29本、宰后检疫30本、申报登记备案表19本、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10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