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核载7人的小客车塞满33人 31名为小学生

06.03.2017  23:04

交警拦下严重超载的车辆

从车里竟出来31名学生

  云南网讯(记者 关喜如意 通讯员 张文静 郭峰)一辆核载7人的小客车竟挤塞了33人!这是要闹哪样?3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小哨村路段查获一辆超载的“校车”,超员达26人!

  据五大队一位民警介绍,当天下午4点,他们正在小哨村路段设置的临时检查点检查过往车辆,一辆7座白色“依维柯”小客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车辆前挡风玻璃处放置有一块纸板,纸板上用红字写着“天源学校专车”,我们遂将拦下”,该民警说。

  车门打开,车内情况让人咋舌:车上“塞满”了八、九岁左右的孩子!“一数吓一跳,连同驾驶人在内,车上共有33人,其中学生31人,而该车核载人数仅为7人!”一位民警说,由于车辆仅供7人乘坐,车内空间不足,原先的座椅被拆除,孩子们有的背靠背挤着坐,大点的孩子抱着小个子的孩子,还有几个瘦小的孩子一个挤一个站在车内,“据司机称,该车是天源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为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在调查取证后,民警将孩子们护送回家。目前,车辆已被交警部门暂扣,五大队民警介绍,涉案人员涉及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案件,该案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中。

  据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

  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后的内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