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摔死在客栈卫生间 客栈老板被判赔5万余元

29.12.2015  10:45

    今年5月21日,杨某与朋友入住大理一家客栈,预定住期一个月,住宿费800元,行李费100元,押金100元。老板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没想到,6月9日凌晨1时许,杨某在8207号房内的卫生间洗漱后,走出卫生间时滑倒摔伤,送医被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额颞顶部巨大硬膜血肿、双侧脑疝、应急性消化道出血等。医院急行开颅手术治疗,但杨某终因病情危重于6月12日死亡。

    此后,杨某的两个女儿将客栈主人张某告上法庭,认为张某开展旅店服务应当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但被告旅店室内地板砖不是防滑地板砖,无防滑垫,更没有相关安全提示,致使杨某滑倒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应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211631.55元。

    张某辩称,并没有以“某某居”客栈名义开展经营,“某某居”系其私有住宅的名称,且该住宅整体尚未装修完毕,受害人入住时被告仅将已装修好的一间房出租给受害人,故双方之间仅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未办理旅店经营等行政登记事项,未开展类似经营活动,因此不负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大理市法院查明,杨某入住期间,“某某居”客栈未全部装修完毕,未获取相应的经营资质。法院认为,被告以“某某居”客栈提供住宿,在收取费用后以“某某居”客栈的名义出具收据,已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被告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及发放经营权证,在没有获得旅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即对外开展经营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杨某疏于自身安全防范,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由客栈老板张某向杨某子女赔偿53681.76元。(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秦蒙琳 通讯员杨建伟)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