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03.12.2014  16:5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本机关监察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本机关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0871-6361980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五条   本机关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及监督举报投诉的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举报投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审计厅 发布人:530000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