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先照后证”后市场监管的思考

12.10.2015  16:18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分四批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计148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39项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即实行工商登记 “先照后证”。其改革的核心和目的就在于“宽进严管”。       实行“先照后证”实现“宽进严管”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已出现一些问题。       问题一:社会公众对“先照后证”措施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作出一些错误的选择。社会公众仍存在“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属于合法经营”的认识。更有一些不法商事主体,故意利用社会公众对行政许可事项不清楚,用营业执照代替经营资质实施诈骗。       问题二:尽管发照部门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已有“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或相类似的提示,但大多商事主体因对“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中哪些项目需要许可、取得许可的条件、实施许可的部门”等均不清楚或明知属于许可项目,因许可手续难办或明知达不到许可条件等原因而出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即无证经营行为。       问题三:监管职责划分不清。“先照后证”要遵循“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把含许可项目在内的一切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先照后证后,产生大量的“不超经营范围的有照无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无权查处(无证零售卷烟行为除外)。       问题四:很多职能部门干部队伍的工作理念、思维方式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先照后证”改革后,变为后置的行业许可部门大多仍采取坐等商事主体上门申请→审批→纳入监管的模式进行许可监管,对于有照无证、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后商事主体仍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也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对此无处罚权。       问题五:目前,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方面由于受设施、配置、系统设计、数据标准等因素的限制,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出现商事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未取得行政许可之前,其经营行为往往处于监管的半真空状态,发照机关对许可登记事项往往没有执法权,有执法权的发证机关则因信息掌握不及时漏管、许可部门已明确不予许可而营业执照不能及时注销、变更等情况。       对策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1、发动全面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以微型电影、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短信、标语等方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等载体和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先照后证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使社会公众和商事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的选择。2、加强干部伍的培训、指导和督促力度,主动对许可经营项目、尚未通过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跟进审批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策二:必须尽快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为前提,推动政府完善监管体系,分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定无论是否需要许可,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都必须按行业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并承担因监管不到位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对策三:搭建信息平台,数据充分共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职能部门间工作的无缝对接。建立一个地方网络平台,专门作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信息发布、许可信息同步、整改信息提示、举报信息同步、违法情况披露等这样一个高度准确、即时、互动的软件系统。即市场主体从工商部门登记后,登记信息会同时导入该系统,后置审批部门即可通过网上巡查确定需要本部门许可的商事主体信息,主动履行上门核查、指导办证、限期整改、责令停止经营等系列监管服务职能,并随时把与之相关的信息录入网络系统。实现1户商事主体产生之后有各职能部门的许可监管痕迹,监管人员间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可互相借鉴、学习、监督。有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达到“宽进”后的“严管”目标。       对策四:政府层面制定有效的追责机制。如商事主体“先照后证”领取营业执照而许可部门未主动介入监管、许可部门决定不予许可而营业执照长期未予以变更、注销或吊销、商事主体取得许可后未按许可条件或要求违法经营等方面的职能部门不作为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