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02.06.2015  18:14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5月14日,常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了具体的安排。

      在委托云县、凤庆、永德、镇康、沧源、耿马六个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5月25日至26日,由常委会副主任代猛带队的执法检查组,围绕“通知”要求的四个方面的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现场、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先后深入临翔区、双江自治县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组实地查看了临翔区博尚镇大勐准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中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情况和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开展水污染治理情况、双江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情况,听取了县(区)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5月27日,检查组专题召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委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综合吸纳了各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对全市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5月29日,检查组召开会议,研究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成效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采取专题展板、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印制宣传单、接受群众现场咨询等方式,利用“6•5”世界环境日、“3•22”世界水日、“12•4”法制宣传日和经常性的普法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在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专题学习讲座,组织监管部门干部职工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考试。营造了公众学法、自觉守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实施了制糖业酒精废醪液综合利用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实现了制糖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治理;2011年启动了全市制糖行业“源头节水与末端废水深度治理”工程,2014年全市16个制糖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已全部完成,实现了制糖行业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外排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2012年开始全面推行天然橡胶行业推广“厌氧+好氧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废水治理技术,要求全市所有制胶企业在2015年必须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截止目前,全市橡胶加工行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已通过环保验收3个,投入试运行3个,正在组织施工8个,已关闭2个,停产1个。通过强化落实“工程、结构、管理”三项减排措施,经国家环保部核查核定,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5.672万吨、0.296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5.2%和7.17%,超额完成了2014年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提前实现了“十二五”控制目标。

      二是稳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要求,排污许可证作为强化排污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2014年,全市共发放排污许可证77户,其中市级发证5户、县级发证72户。

      (三)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安全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先后制定出台了《临沧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将水污染治理任务纳入目标进行考核。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主要领导对区域内河流治理的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是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确定了32个水源地为全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进行了公布。

      二是每年组织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对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季度开展1次环境监测。

      三是每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是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建设项目。

      五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水务、环保部门和重点工业企业均制定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

        (四)深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开展河道治理整治行动工作。印发了《临沧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汀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三带”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临沧市南汀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共8个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出台了实现5个洁净目标工作方案和推进实施10大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

      截止2014年底:全市已开工建设江河治理项目29个(完工13个),累计治理河长122.27公里,新建堤防200.05公里,累计完成投资60975.29万元;南汀河流域在建项目13个(中小河流6个、主要支流5个、国际界河2个),完成南汀河干流生态河道建设11.2公里,林荫河道建设105.3公里。

      二是开展矿山巡查,进行依法治理。经调查,全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流域持采矿权证的有49个,无证非法采矿的122个。2014年全市共开展矿山巡查5000余人次,出动车辆1400余车次,巡查排查700余次,对持采矿证但越界开采的9个矿山,查处2起、责令整改7起,关闭非法采石厂62个,封闭非法采石、采矿道路10处,并依法发出了《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截止2014年底,对20个工业污染防治类项目已进行整治,停产治理1个,取缔关闭1个;纳入重金属污染防治类15个项目中,正在组织实施1个,已停产12个,纳入清理整治2个。
 
      (
) 不断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以来,全市紧紧围绕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9座,即8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耿马县孟定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55万吨/日,实际处理能力5.62万吨/日;2014年全市共计完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60.92公里。

      同时,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六)有序推进农村农业的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2014年全市共举办形式多样的农药宣传培训58场,发放宣传资料17000余份,培训人数达2421人,为近2万余人次的农药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是组织实施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十二五”期间9户畜禽养殖企业完成了“雨污分流+干清粪+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排工程。

      三是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2014年全市共完成秸秆资源综合利用188.9万吨,其中:还田利用11.8万吨、作饲料利用76.5万吨、作燃料利用21.6万吨、作原料利用79万吨。

      四是加大农药销售市场监管。2014年出动执法人员448人次,检查市场77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278家(次),收缴过期农药148公斤、查处假冒农药7件、禁用高毒农药特丁硫磷5230公斤,下发整改通知书23份、立案调查3起、调解纠纷3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生活源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造纸、矿产采选行业取得的污染防治成果巩固难度大,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峻挑战。
   
      (一)工业企业污染仍然突出

      一是少数部门、企业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环保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二是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不足,偷排、直排生产污水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企业上项目没有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还在走“先上车后买票”、“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城镇生活污染日益凸显

      一是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虽然已投入运行,但老城区的截污管网覆盖率不高,雨污分流不彻底,还有部分污水没有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是城市污水厂专技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运行不稳定。

      三是水污染治理设施不足,大部分镇乡未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治理,一些企业、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生产生活污水均未经达标处理直接排入临近的河流。

      (三)农业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

      一是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农村水环境污染、沟河富营养化。

      二是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畜禽分散养殖造成的水污染治理难度大。

      三是农村的生活垃圾基本采取集中填埋处理,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得不到收集和处理,对周边地表、地下水体造成了污染威胁。

      (四)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一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有环境监察人员编制43人,实有33人,执法人员编制与执法工作任务差距大。

      二是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全市除市环境监测站(仅有16人)和耿马县监测站(仅能开展有限项目监测业务)外,其余7县区均无县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站(点)设置与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差距大,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力度和监测频次要求。

      三、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守法、用法、执法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水源地的保护,完善监测管理机制,确保饮水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城市水污染的治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快农村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的“雨污分流 + 干清粪 +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排工程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水污染的治理能力。
   
      (五)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治理强制标准,引导工业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投入。
     
      (六)加强水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探索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合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工作实践和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现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建议设立国家、省、县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重要水体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补偿机制。 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影响,让因保护水环境而放弃产业发展地区、企业或个人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损失。

      (二)理顺体制机制、增强流域治理的联防联动。 现行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应细化“四个统一”的协调机制。

      (三)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应明确流域各地区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机制,按照建水质的优劣来确定上下游省、市、县之间双向补偿标准,调节和平衡省、市、县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

      (四)完善水污染防治目标。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目标表述比较模糊,建议修改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改善水资源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

      (五)突出环保执法力度。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在法律责任应与环保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由所在地的州、自治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