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实施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23.12.2015  11:03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落实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今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五级五覆盖”,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企业。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失职追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监督。

实施意见》提出,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二是强化源头监管。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安全生产“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规律性分析;三是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完善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隐患整改工作力度,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四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建立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五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七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州市、县(市、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2017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二是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应急救援用车。2017年底前,按照有关要求,所有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1次,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