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组织召开2018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会议

22.08.2018  22:31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8月20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全州2018年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由相全局长主持,州本级有8家定点医疗机构、14家定点零售药店共27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一是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6〕39号)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继续实行协议管理;二是根据《关于转发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字综合改革文件的通知》(云卫医改发〔2018〕2)规定,2018年继续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根据近年省州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科学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指标。三是2018年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实行“总额控制、按月拨付、年终考核清算、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具体结算办法,增加可操作性。

会议确定,2018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有6个方面的亮点及内容修改:一是在2017年服务协议基础上完善总额控制结算办法。二是规范完善统一精神病人住院日均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8〕5号)规定,对患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按项目结算,报销比例为90%。三是增加院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身份识别内容。防止非卡户人员冒用卡户身份进行住院并享受待遇。四是增加100种付费工作的相关内容。要求院方按协议约定开展100个病种按病种付费工作。五是明确智能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受理内容。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力义务。六是修改完善服务协议中医药机构违约行为及处理办法。

近年来,怒江人社通过引进医药机构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逐步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力义务,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药机构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