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检察院全力打造“民生检察”系列报道之一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2.04.2016  14:33

      编者按

  涓涓细流可以汇成壮阔江河,平凡脚步终能走完伟大行程。2013年以来,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惠民生,“打虎拍蝇”不手软,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努力为改革助力,为发展护航。

  即日起,官渡区检察院推出“民生检察”系列报道,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制假售假、职务犯罪、非法行医、金融诈骗、安全生产等与民生民利息息相关的专题,全面梳理2013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从“案件剖析”“检察行动”“犯罪分析”“检察官建言”等角度,回眸3年来检察工作的举措和成效,为2016年民生保障工作助力。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官渡区检察院始终把保障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强化措施、创新机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2013年以来,官渡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5件36人,批准逮捕10件20人,提起公诉13件25人。公诉部门受理的14起案件全部专人、优先、快速办理,8起案件与公安机关召开会议研究案情,11起案件要求补充完善证据,4起案件咨询行业领域专家意见,6起案件提交科室集体讨论,2起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上严谨、细致的良好作风。

   激素药冒充“祖传秘方

  非法在中药粉中加入激素类西药,做成假药后以“祖传秘方”的名义进行销售,该案犯罪团伙在全省乃至全国“逍遥”10余年,获取了巨额非法所得。该案破获后,官渡区检察院承办此案。

  经查,2003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批文的情况下,购买神曲、杜仲、牛膝等中药,将中药磨制成粉末后,非法添加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2种激素类西药,手工制作成药品出售,同时声称该药是“祖传秘方”,主治痛风、风湿等病症,主要通过流动摆摊、电话等方式进行销售。10余年间,钱某某等人将私自生产的假药销往云南省16州市及全国29个省市。

  经鉴定,从其生产制作地点查获的半成品药品可销售价格为55万余元,缴获的3本手工账本涉及的544天的销售金额为252万余元。

  “该案是重大、典型的药品安全犯罪,涉案制假团伙系家族式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跨度长,且因跨地区、跨省销售,造成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该案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为实现精准打击,检察官就检验机构的资质、假药的定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规定3个方面咨询了药品检验中心的专家,并与侦查机关召开座谈会,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进行研究。

  尽管该案成功办理,但也暴露出卫生监管部门疏于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情况。针对此情况,官渡区检察院向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加强对辖区药品的清查监管、严格把控激素类药物流入市场、认真做好公众宣传教育3个方面提出建议,并要求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用工业甲醛浸泡鱿鱼

  食,乃民之根本。作为食品生产从业者,本负有保护群众健康的职责,但在官渡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却利欲熏心,用工业甲醛对鱿鱼进行浸泡并销售。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常某某在官渡区一停车场出租房内,用工业甲醛对食用鱿鱼进行浸泡加工后销售。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常某某的加工点内查获了26公斤可疑鱿鱼。经检验,被查获的鱿鱼中检出甲醛成分,每千克鱿鱼中含甲醛396mg。本着对食品安全案件“零容忍”的态度,官渡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审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案件及时办理。

  据记者了解,为让群众全面了解涉案鱿鱼的有毒、有害性,强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该案移送至官渡区法院后,官渡区检察院及时与官渡区法院沟通,将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官渡区质检、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和多家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庭审,并申请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检验高级工程师、云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祝红昆出庭作证。

  祝红昆作为食品检验的专家,当庭对甲醛的性质、危害等向法庭作出详细、专业的说明。检察官发表的公诉意见从事实、法律、社会危害性及警示4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该案的公诉意见书被昆明市检察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为增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度,官渡区检察院探索了一系列以“两法衔接”工作为契机的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从案件线索排查到办理的一系列程序,研究制定了《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两类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每月定期移送检察院审查,确保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督促移送侦查,同时与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盐务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行业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2015年,官渡区检察院依据该平台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对11件涉烟案件立案侦查。

  近几年来,官渡区检察院还对5件案情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经过一系列工作,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合力进一步增强,信息渠道进一步通畅,职能协作后劲持续加强。

   从源头解决办案困境

  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防范与规制已成为首要的民生民心工程,检察机关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中责无旁贷。在梳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官渡区检察院对如何打击预防此类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2013年以来,该院办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只有1起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其余均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该类案件中往往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流动性大,涉案物品种类集中,作案手段除了采取传统的市场销售方式外,还有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手段隐蔽、方式多样,给发现、打击该类犯罪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时,由于已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及犯罪金额无法查实,定罪量刑时只能以查处时的物品数量为依据,且已无法收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证据,大部分被告人都只被判处3年或以下刑罚。

  对此,官渡区检察院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解决好该类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是有力行使检察权,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把握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法律监督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立案监督、检察建议、追捕追诉等检察职能,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发挥打击犯罪、监督执法、教育公众、预防犯罪、促进立法的重要作用。

  二是严肃查办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背后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要做到一案一分析,深入分析案件暴露出的监管问题,注意深挖源头,严查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或是以罚代管、徇私舞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却坐视不管,包庇、纵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职务犯罪。

  三是内联外和,全方位增强打击合力。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要注意加强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和案件共识,实行线索共享,人才合理调配,努力做到资源整合、协调高效。同时,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监督检验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好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四是惩防结合,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行为。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机制、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制度建设;采取邀请旁听法庭审理、发布典型案例、法治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扩大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的知晓度,提高公众发现犯罪、举报犯罪、监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