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受贿195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5年

05.09.2017  13:25

  本报讯 记者曹红蕾 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受贿案有了一审结果。近日,昆明中院认定刘毓新受贿195万元,以刘毓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受贿一案,曾于2015年4月29日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当时检方指控,曾担任安宁市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区长等职务的刘毓新,在城市道路改扩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95万元、英镑1万元、价值78万元的房产一套、公司股份10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至2012年,刘毓新在担任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云南鲜又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安宁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云南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某、云南锦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英镑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公司股份,并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毓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请托方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的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毓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