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探索“两法衔接”新机制

07.04.2016  09:13

      行政执法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怎么办?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低,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怎么办?“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录入案件信息不全面怎么办?这些都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常会遇到的问题。

  “两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目前一些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

  为切实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3月15日,安宁市检察院牵头召开了“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

  “我们就是要下决心解决安宁市‘两法衔接’机制不畅的问题,真正把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司法程序,切实监督到位,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为安宁市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安宁市检察院检察长肖洁表示。

  会议通报了近年来安宁市在“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信息渠道不畅、证据不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未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与会各部门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规范、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以及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收集、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等事项进行了交流,对安宁市检察院拟定的《安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办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两法衔接’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安宁市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武冬秀向记者介绍。

  武冬秀表示,目前,安宁市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渠道并不畅通,现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

  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足,案件移送标准、立案标准、证据收集标准、检验鉴定等方面都存在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不衔接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或取证存在瑕疵;信息共享平台录入情况不理想,行政执法机关未将已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录入,也是制约“两法衔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

  为解决这些问题,安宁市检察院起草了《安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了线索通报、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信息平台共建、案件信息共享、信息发布、重大案件会商等制度,加强安宁市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卫生、林业、国土、劳动等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安宁市检察院在全省首创了在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制度,由侦查监督科、环境资源监察科、民行科、职务犯罪预防科等科室干警共同参与,就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设置检察官办公室,是我院‘两法衔接’工作的创新点,它将赋予‘两法衔接’机制新的意义,使‘两法衔接’重心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向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方向转移,以降低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共同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肖洁表示,在这一机制的基础上,安宁市检察院将针对录入信息不全面不规范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对该录入未录入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从根本上解决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行为。

  通过会议,与会各部门就当前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达成共识,即联席会议要制度化和常态化,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解决重大联动事项,促进联动协作配合;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安宁市检察院继续修改《工作办法》并联合各部门会签联发,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信息平台共建、案件信息共享、信息发布、重大案件会商、联合调查、设立“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互相监督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