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今年起施行 突出预防监管 严惩违法行为

07.01.2018  21:04

记者 瞿姝宁

云南网讯 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惩戒制度、违法公示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近日,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另外,根据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的要求,专门增加了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全面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为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生产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另外,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地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的情况,此次《条例》专门增加了条款,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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