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助力安全生产 居民区学校安全距离内不得建危险品设施

06.07.2016  13:50

新闻视点

实施事故隐患清单化管理,未采取措施也不整改的或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如单位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面临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在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可在8月5日前反馈。

危险品设施

不符合安全距离应迁出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有关项目,应当迁出、转产或者关闭。

安全事故

发生1小时内要报告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因迟报、谎报或者瞒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或面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事故隐患清单化管理,及时消除发现的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履行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安全培训、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职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罚款,如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80%的罚款。

春城晚报记者 宋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