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为青山绿水再加法律保护屏障

20.07.2017  11:52
  (法制日报记者王宇)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随即确定昆明、曲靖、红河、楚雄、大理、普洱、临沧、德宏8个州市及所辖81个县级检察院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铺开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我们坚持把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为保障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抓手,以此为契机,为云南的环境资源保护再增加一道法律屏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宁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云南省试点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在督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公益诉讼试点成效明显
  据介绍,自2015年7月至今年5月,云南省各试点检察院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34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467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67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9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8件。
  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93件,提起公益诉讼13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3件、行政公益诉讼117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7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法院已开庭审理52件,其中一审判决胜诉6件,调解结案1件,整改到位撤诉4件。
  “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对侵害公益的行政不作为进行监督,只对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案件才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还能及时有效地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李宁说。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通报的情况看,云南提起诉讼数居全国第一,办案规模居全国第二。曲靖市马龙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昆明安宁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
  李宁告诉记者,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云南省各试点检察院共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诉前程序案件413件、提起诉讼46件,分别占诉前程序案件和提起诉讼案件总数的54.34%和46.46%。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2736.8亩,保护被污染土壤217.5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80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47258亩;依法关停87家、整治130家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针对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土地出让领域监管缺失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问题,云南省各试点检察院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李宁说,云南先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诉前程序案件163件、提起诉讼案件36件,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6亿元;办理国有资产保护领域诉前程序案件177件、提起诉讼案件13件,促成收回被套取、冒领的国家补贴资金等国有资产2876.7万元。
  健全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云南省不断积极探索完善公益诉讼配套工作机制。”李宁表示,云南省检察院多次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就推进公益诉讼试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起草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政府会签《昆明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实施办法》,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全面衔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与州环境保护局会签了《环境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制度》,推动了案件信息共享。
  2017年4月25日,云南省十届省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专题听取了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会议原则同意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的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公益诉讼专门机构建设、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三项请示事项。
  “对此,我们专门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省检察院各部门职能分工,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听取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会议精神的任务分解方案》。”李宁向记者介绍说,具体包括三项措施以保证抓好落实:
  将省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行政检察处纳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专线接入,加强沟通协调,促进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及时有效录入执法办案信息,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在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行为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向省政府汇报,争取关心支持,主动融入“云上云”行动计划,依托现有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争取专项运维资金,同时根据三部门的办案需求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规范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将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机构建设纳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整体统筹,争取设立公益诉讼专门机构,着力强化公益诉讼工作专业化建设。目前,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完成成立专门机构的专项报告。
  在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立项申请,积极争取财政厅在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线索举报奖励费用、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救助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争取增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门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