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学生上下学时出意外 学校若无过错不担责

13.01.2017  19:33

  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学校安全责任、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对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条例》对于学校安全责任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防止拥挤踩踏;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台账;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等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等。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

  此外,《条例》对于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校安全中应负的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条例》强调,学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发现有危害行为及时报告学校,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活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应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学校;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担责情形

  ●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维护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告诫或制止;

  ●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校方责任确定

  ●学生自杀、自伤的;

  ●自行上学、放学、返校和离校途中的;

  ●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责任确定: 学校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相关部门解读: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首先要判断是事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安全事件,就根据《条例》中学校的职责条款倒查学校责任是否落实,如果是刑事案件,则要展开侦查,最后才能综合研究,才能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

  ●地震、风灾、雷击、洪水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的。

  责任划分: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名词解释】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截至2015年底,昆明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493所,在校学生118.52万人、教职工8.5万人、专任教师6.82万人。学校安全工作呈现出点多、面广、战线长、任务重、压力大的特点,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制定《学校安全条例》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