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05.11.2014  16:2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破解外资项目“进入难、落地难、政策落实难”等难题,着力解决全省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重招商推介、轻项目推进;重活动签约、轻项目落地”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产业对接不紧密、项目推进不扎实”等问题,促进我省外资引进形成总量快速扩大、质量稳步提升的良好发展局面,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省产业建设,提升云南经济的对外开放度和综合竞争实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加强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思路及发展目标

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和打造我国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重大机遇,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创新引资机制,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现外资总量较快增长、领域不断拓宽、结构继续优化。充分发挥外商投资我省对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引导作用和对产业培育的示范效应,促进我省优势特色产业的优化升级和产业链延伸。2013—2017年,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15%以上,累计实际利用外资 170亿美元以上;累计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20家。

二、优化利用外资的结构和布局

(一)着力引入重大外资项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各州市要以我省鼓励优先发展产业为指导,结合本区域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遴选出重点引资方向和对象,以大项目为抓手,实施“一企一策”推动产业链招商,大力引进一批产业升级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外商投资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滇设立面向东南亚、南亚国家的总部及研发、采购、运营和培训中心等,逐步发展上中下游配套的产业聚集,促进我省百亿、千亿元产业集群形成。

(二)依靠园区平台作用,引导外资向产业园区聚集。以我省滇中产业新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省级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和保税区等为载体,鼓励各类园区错位发展。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财政投入、用地、服务和口岸通关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外资进入园区创办专业化、集中度高的“园中园”。

(三)发挥外资创新驱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吸引外资投向高原特色农业、医药制造、轻工制造、有色金属、石油化工、旅游文化、商贸物流等传统产业,利用外资技术优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发展。

(四)紧盯国际资本流动趋势,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各州市要结合自身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以纺织、服装、鞋帽、玩具、五金家电、旅游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重点,整合资源要素,主动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港资、侨资、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加强与国际创新要素对接,有效承接国际技术转移。

(五)鼓励外资到我省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外资到我省设立、参股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外资到我省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省内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外资采取合资方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六)引导外资投向社会公共领域,提升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资进入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领域以及城镇供排水、供气、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碳汇交易和营造生态林、防灾减灾工程等社会公用事业领域,促进我省社会民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完善落实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七)财政扶持政策

——各州市要切实落实国家对外资企业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财政要设立引进外资专项奖励资金,对重大落地外资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

——各级财政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项目。

(八)税费政策

——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属省内权限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2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属省内权限的规费减半收取。

(九)土地政策

——对鼓励发展的重大外资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重点倾斜,优先保障用地;

——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云南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用地;

——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

  ——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建设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

(十)金融政策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吸引国(境)外资本进入云南股权投资市场,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四、全面提升境外招商活动实效

(十一)节俭务实开展活动。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力戒“四风”,严格审批赴国(境)外开展招商活动,从严控制大型招商活动数量和活动预算,严格按照《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精简、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开展境外招商活动。

(十二)切实提高活动成效。省招商委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跟踪问效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加强项目落地推进工作,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开工率,确保项目引进一个、见效一个,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五、组织机制保障

(十三)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强化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指导全省外资工作加快发展。设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对于互为条件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同级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由省招商局或所在地招商部门牵头,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推进小组,一个推进方案,一个配套政策”的要求,建立省、州(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综合问题。充分发挥省招商委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专题协调会议等机制的推动作用。

(十四)加强经费保障。省招商局每年从现有省级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安排200万元重点外资项目投资促进经费,用于协调推进重点外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外资招商工作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针对性强的专项招商活动、外资统计、外资招商服务平台建设、重大外资项目促进等,并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幅度。

(十五)统筹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省招商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州市重点引资的产业方向、结构和布局的差别化指导,统筹全省各州市引资工作重点,避免各州市间外资同质化低效竞争。各州市要采取科学规划、错位发展的策略,拟定年度外资工作计划及本地区重大外资项目推进方案。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招商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州市、县级外资招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与沿海发达地区招商引资机构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定期选派一线工作人员到相关机构短期交流和学习,提高我省外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各州市招商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外资科室,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外资工作,保持外资工作队伍的稳定,通过引进和委培等方式,建立通晓懂国际通则、产业政策和招商实务的精干高效的外资工作团队。

(十七)加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省招商委办公室要加快建立云南省利用外资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全省利用外资总量、投资结构、项目储备等综合信息,跟踪重大项目发展动态,汇总分析重大问题。各级招商部门要与商务、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外资相关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为有效开展利用外资工作提供信息保障。省级商务部门要结合云南省情和当前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特点,进一步明确外资认定标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各州市利用外资实际情况,提高各州市利用外资工作的主动性。

 

 

                                                    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印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招商合作局 发布人:530000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