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做好沧源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思考

14.07.2017  11:01

  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权力。沧源佤族自治县作为边疆民族自治县,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县,促进边疆的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一) 县情概要。沧源自治县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国土面积2445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99.2%,辖6乡4镇(1个农场),93个村(3个社区)。国境线长147. 083公里,县内居住着佤、汉、傣、拉祜、彝等20多个民族,总人口18万人,其中佤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0%,占全国佤族总人口的40%左右,是全国仅有的两个佤族自治县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佤族聚居县。

  (二)沧源民族立法工作的主要成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以来,沧源自治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充实调整民族立法队伍,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抓好民族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关于农业人口变通婚龄的规定》(1981年6制定)《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制定、200 6年修订)《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86年6月制定)和《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崖画保护条例》(2011年制定)。

  这些条例和变通规定的颁布施行,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沧源自治县的贯彻实施,保障了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为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做法和经验

  (一)党委领导,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民族立法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重要体现,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原则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具体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民族立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自治县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有效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始终将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服从服务于党委的中心工作,从领导上、组织上等方面得到党委的重视和支持,确保了民族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民族立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延伸和补充,需要直面现实、贴近实际,有效解决自治县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民族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法为民,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使制定的条例、变通规定既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又充分体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殊性”,增强民族立法的实效性。

  (三)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也是确保民族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立法实践中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使民族立法符合实际情况,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使其成为对自治县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

  (四)主动争取上级人大的指导,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民族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要求高、程序严,要经过调研、选题、起草、初审、协调、修改、审定等程序。为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动向省人大民族委、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工委汇报,请求对条例制定和修订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协调好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所制定和修订的条例得到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确保了立法质量。

  (五)主动作为,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关键。民族立法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健全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积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为民族立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沧源自治县在民族立法工作中,一方面是根据自治县的能力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条例内容中尽量增设增加扶持、照顾性条款,以此缩小自治县与内地的差距;另一方面是注意分析自治县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将县委、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被实践证明较为成熟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并上升为条例,使条例与时俱进,体现特色,成为保障自治县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调节器”。

  三、民族立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立法内容上难以真正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方面是民族自治地方对如何行使自治权探索不够,对如何运用变通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不多,变通权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另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都比较原则,有的政策措施没有合理考虑到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益和特殊需要。

  当民族自治地方就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就业、人才培养、干部职工待遇、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一些特殊性问题提出解决的特殊措施时,上级有关部门往往以与现行政策相悖和维护部门现行利益而简单的否决,使民族立法中变通权的事项和范围十分狭窄,即使提出一些变通事项,也往往难以形成共识,导致民族立法失去了突破性。如,自治县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基础事业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等措施具体细化落实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地区、特别是边境贫困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立法经费不足。自治县属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无力安排立法工作经费,人大系统又没有专项经费给予补助,致使开展民族立法工作困难较大。

  (三)民族立法的目的是解决自治县地方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立法实践中,不仅需要扶持和照顾一些特殊问题在条例中难于体现,而且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也难于细化,致使自治县所制定的条例一般化。

  (四)民族立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立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有待完善。由于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队伍量少质弱,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民族立法和立法工作质量。同时也影响自治县自治法规体系的有效贯彻实施。

  四、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意见

  (一)民族立法的重心应当向民族经济立法倾斜。随着我们国家各项事业昀发展,民族地区已经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但民族地区还存在着经济上不平等的事实,这纵然是由于民族地区历史、地理等多种原因造成的。民族地区要与发达地区缩小差距、加速发展,要特别注重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所亟需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以及民族地区边境贸易、财政、税收、信贷、土地、资源开发等方面所亟需的法律,使给予民族地区的大量优惠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

  (二)积极整合立法资源,不断增强民族立法的科学性。民族立法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治要求高的工作。立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及部门熟悉县情民情、掌握相关工作政策法规、善于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等优势,整合人力、财力资源,切实为民族立法打好工作基础。

  (三)加大对基层人大立法队伍的指导和培训。由于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队伍量少质弱,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民族立法进度和立法工作质量,应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立法业务水平。

  ( 四)抓好立法规划的实施。目前,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下步工作就是要认真抓好落实。一是2017年至2018年制定《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河流域保护条例》;二是2018年至2020年制定《沧源佤族自治县翁丁原始村落保护条例》;三是2019年至2021年修正《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五)加强对自治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县自治法规体系建设中,要努力克服为立法而立法,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自治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保证自治条例在自治县的贯彻实施。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