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丈夫胁迫离婚 不同意就杀女子全家

16.06.2015  20:33

    律师李侠:

    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原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后投身律师行业,现执业于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对民商事、经济案件诉讼等经验非常丰富,以正直守信的原则处理解决每一个案件。

    结婚5年,生了孩子,辛苦持家,却遭丈夫嫌弃,含羞忍辱签了不平等的离婚协议。离婚后,她一个人带着孩子到处打工,得到了全部家产的前夫却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当初怯懦的女人要维权,她还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家产吗?

    案情:妻子被迫离婚,没分得任何家产

    方红与丈夫孙强已经结婚5年了。结婚初期,夫妻二人感情还不错,可随着婚姻生活的日益平淡,孙强对方红越来越不好,动辄对她打骂,对家庭和孩子更是不管不问。

    今年春天,孙强提出了离婚,而且态度非常坚决。方红考虑到自己没工作,娘俩儿的生活没有保障,因此不同意离婚。孙强说:“如果你不同意离婚,我就去杀了你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为了保护家人,方红于今年2月底被迫与丈夫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名下的房屋及车辆等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归方红,男方每月负责支付500元抚养费。

    虽然离婚已经3个月了,但是方红越想越憋气:夫妻共同财产都归男方了,应该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却到现在仍一分没给。方红既要维持生计,又要抚养孩子,她觉得特别难过,因为双方协议离婚并非她自愿协商的结果,存在胁迫行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并非她自愿。

    5月26日,方红找到了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的李侠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侠律师说,方红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或者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对于受到欺诈、胁迫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法律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