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理州委统战部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13.01.2015  0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大理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州委统战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委统战部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干部职工临时离开单位所在地大理市(不含出国出境)到大理市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根据年初工作计划或工作任务需要,出差人员事先报部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统一填报《出差派遣审批单》,报常务副部或部长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路线出差。出差审批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未经事先审批的差旅活动,一律不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包括赴省外出差标准、赴省内州外出差标准、赴州内出差标准。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在《大理州级机关差旋费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以内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大理市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或审批要求乘坐交通工具。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告有审批权限的部领导同意。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本部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附件2)限额标准执行。

赴省内州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赴州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6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在大理市内出差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理解为包干或必须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主动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并开具住宿发票。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附件2)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赴省内州外出差的,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使用。

赴州内出差的,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使用。在大理市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但因工作需要在下关城区、大理城区和创新工业园区以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可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因公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市(县)内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80元包干使用。 在大理市内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派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发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州级单位出差派遣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分管领导和各科室应加强对本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分管财务副部长及办公室主任对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出差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非正常获取票据和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州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无差旅费审批制度或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州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参加会议、培训期间途中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出差派遣审批单

 

 

中共大理州委统战部

2014年12月31日



中共大理州委统战部出差派遣审批单

年  月  日

出差部门

 

出差人员

 

出差事由

 

出差到达地

 

出差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其中:会议  天,办事  天,途中  天。

拟乘坐交通工具

 

单位是

否派车

 

办公室审核

 

领导审批

 

注: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详细填列审批内容。财务人员凭此单办理差旅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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