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委原常委褚中志因受贿罪判刑12年

18.11.2015  09:51

褚中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供图

    昨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对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书记褚中志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褚中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案发后褚中志退缴的受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国土局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国土厅副厅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邹某、尹某、武某、王某、刘某、周某、包某等请托人所送人民币3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干股人民币55万元,并为相关请托人在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交易手续、调整用地指标、违规进行土地退储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褚中志在案发前已主动上缴部分受贿款,其余受贿款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全部退缴,并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对褚中志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过程中褚中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一审宣判后,褚中志当庭表示不上诉。(云南信息报记者 吴富水 通讯员钟旭)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