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会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22.12.2014  20:51

各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要求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基金会建设发展实际,现将基金会2014年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年度检查是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其中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登记成立的可不做财务审计。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及按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登记、变更及履行手续情况;

(三)注册资金的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的情况;

(六)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安排布置工作任务的情况,尤其是对2013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作用发挥的情况;

(八)2014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九)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步骤

(一)时间: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5月31日。逾期年检系统将自行关闭,不再受理。

(二)方法: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统一使用修订的2014年度工作报告格式和审计报告格式文本(请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下载),均采用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进行年度检查的网上申报和审查。

(三)步骤: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自检和初审。 2015年3月31日前,各基金会在自我检查、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网址: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须使用IE浏览器进行登录),按步骤点击“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模块下的“基金会”—“年检”—“网上填报”,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填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首次参加年检的基金会须事先与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在网上年检系统中增加用户名,用户名为该基金会中文名全称,初始密码为66668888或本基金会登记证号。

基金会网上年检按要求对《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实事求是地填写,系统提供查看填写是否正确的功能,点击“查看填写是否正确”按钮,可查看系统对用户所填写的表单校验的情况。填写完成后, 于2015年3月25日前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通过该系统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待登记管理机关网上接收预审通过后,基金会将提交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版《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和《2014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材料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第二步,办理年检手续。 2015年4月1日-4月20日,可登录系统或通过电话查询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直接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原件1份(打印件);

2.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原件1份;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1份(加盖基金会公章);

6.云南省社会组织统一信息公开承诺书1份(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7.基金会负责人任职情况表电子版和纸质版1份(加盖基金会公章);

8.财务收支情况自查报告1份(文本格式自定,主要包括基金会2014年的财务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情况和相关捐赠单位退税情况等内容,要加盖基金会的公章);

9.参加国际活动和接受境外捐赠情况的报告各1份(文本格式自定);

10.提交章程核准表复印件1份,凡章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基金会应提交其章程;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年度检查的说明

      (一)年度检查工作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请各基金会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按时参加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二)各基金会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此通知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三)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请各基金会在年检材料中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对基金会中有现职公务员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相关政策解说和提醒,并在年检书面反馈意见中载明,限期规范。

      (四)年检实行财务抽查审计制度,省民政厅在应参检的基金会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五)基金会信息公布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由民政部指定“中国基金会网”(chinafoundation.org.cn)为全国基金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网络媒体,各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后,将经由网上年检系统自动直接全文披露到外网。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10〕82号)和《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信息工作的通知》(云民管〔2011〕1号)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统一平台公布基金会信息,向社会公示。

      (六)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加强政策过渡期间的管理,督促所管(属)的基金会按时参加年检,并做好初审工作。

      (七)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登记管理机关将按民政部要求参考全国基金会管理系统中的“系统审核意见”给出年检结论,请各基金会务必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3号)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八)年度检查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报刊媒体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不合格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视情形进行行政约谈或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

各基金会应积极主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尽快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优化基金会捐赠环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实行每年认定制度,申请认定材料与年度检查资料报送同步(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人:肖语、林雅;电话:0871-65731040,0871-65731415;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邮箱:[email protected];QQ群:180893847

 

附件: 基金会年检通知附件.zip

 

 

 

 

                                              云南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19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人:530000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