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4.10.2016  17:38

 

为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3号文件分工方案的通知》相关任务分工要求,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了《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部门名义联合印发执行。现就《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3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6﹞3号文件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任务分工,要求2016年10月31日前,由省财政厅牵头就统一基金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另外,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进一步明确了统一基金管理的具体任务,要求到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财务制度。

为切实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和任务分工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开始着力研究起草《暂行办法》。经多次征求厅内有关处室、厅外相关部门及部分州(市)财政部门意见,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以下作用:

一是 完善配套制度,加快推进制度整合。《暂行办法》作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具体配套制度,有助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二是 统一基金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制度,有助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三是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加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该《暂行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参保居民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对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二)总体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金。同时,指出了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基金筹集、基金支出和基金结余

暂行办法》具体明确了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支出应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另外,对基金收入、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退费、基金支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基金结余的定义及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保障基金支付的顺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关于财政专户

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对基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并对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及记账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资产与负债

主要说明了资产和负债的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制度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六)关于监督与检查

主要明确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城乡居民医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