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韧诠释着美丽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29.01.2015  15:00

           同一棵树,在不同的镜头里可以定格成迥异的风景;同一件事,在不同人的手上可以描绘出不同的情景;同一个案件,不同人的办理,就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在此,我想说的是,这其中蕴涵着的坚韧、热情、勤勉、奉献、学识、态度等都是起作用的因素,而我认为最核心的作用就是坚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持之以恒的精神。
   

  忆往昔,多年前我与非常质朴的老检察长赵孟俭相遇。1990年,当时我还在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他不慎将办公室钥匙遗失,只能将门锁重新更换。事后他认为此事是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坚持赔付门锁钱。该事虽小,却折射出他作为一名领导做人处事的清正廉洁。

  他许多美好的精神品质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我,许多教诲使我在后来的检察实践中受益非浅。直到2006年,我有机会与许多德高望重的州级领导到党校讲授预防课时,还引用了他的教诲:“公平正义是我们执法者应捍卫的基本底线,认真负责是办好每个案件的基本要求。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执笔写出‘一、二、三’虽简单,但其中稍有偏差,对当事人都是人生命运的不公。

  把这份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在广大政法干警和领导干部中传承,我想这就是我用自身行动对“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诠释。

   二

  翻开尘封的记忆,10年的公诉实践,使我有机会办理了许多重大案件。而今再回首,仍感公正清廉犹如灿烂的霞光,始终温暖着我们检察官前进的道路。记得在2000年的一天,当时的德宏州检察院检察长杨家忠对我说:“梅某状告陇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梅某一直不服有关部门的决定。为用事实给他答复,决定成立专案小组,你主要负责。

  后经初查查明:梅某作为原告诉李某拖欠油款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诉讼费各承担一半,梅某的已经付讫。然而,调解确定的付款时间过后,李某仍分文未付,并对法官何某说:“我已经和梅某商量好了,他帮我付。”何某即带领两名法官找梅追要诉讼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法院以“辱骂法官、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将梅某拘留12天。当时,因梅某携带有枪(加油站那时可配枪),法官是动用武力将其制服的,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根据案件事实,检委会讨论认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均不成立,至于拘留依据的事实错误只能由《赔偿法》调整,遂作撤案决定。梅某对此决定不服,四处状告主要承办人的我,说我们袒护了何某。

  基于生命中一种追求真实的信念,我非常赞同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同样认定罪名不成立。面对委屈,我仍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何某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其它违纪行为向陇川县纪委发出检察建议,纪委据此对何某作出了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一年后当梅某再次见到我时,就此事一再向我表示歉意。

  此时,再回首多年前办理此案的是非得失,记忆仿佛遥远了,可距离抹不去检察官应捍卫的公平正义。回想那些与日月同辉的辛勤时光,我颇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道忠诚之光始终照亮着我的从检岁月,并让我在持之以恒的点滴积累和创造中,感受到坚韧的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