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31.03.2016  09:4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高立法质量等提出一系列新论断,作出一系列新部署。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顾名思义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大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一、地方立法工作现状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后颁布实施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高度重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据统计,目前27个省、自治区当中已经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到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占到总数271个中的79%,截至到2月份,已经有6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并已报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推动、初见成效。

      二、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队伍建设滞后,立法形势严峻

      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以后,地方党委、人大高度重视,相继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抽调人员充实机构,但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刚刚起步、法律专业的人才较少、立法培训工作滞后、立法经验不足等原因,加之对基本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主体等不够熟悉,虽然设立了立法工作机构,一时仍难以适应地方立法的需要,地方立法工作形势严峻。

      (二)现行法律法规较多,立法意识模糊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指出,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共计239部,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不含宪法),二者对现行有效法律的口径不一致,而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并未发布过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的目录,国家现行有效法律到底有多少部,对很多人来说都是模糊的。

      主观上来讲,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较多,涵盖领域较广,无法全面把握;客观上来讲,中国现行200多部法律、1000多部行政法规基本涵盖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并且很多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比较符合地方实际。
 
    现实中的主要问题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不够,对现行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不能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到位,造成了遇事找法律依据,但不知道已经有现行法律法规可参照执行,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真空和缺陷,加之部分执法主体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到位或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导致急于立法。因此,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来讲,地方立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盲目性。

      (三 )调研论证不够深入,立法质量难以保证

      一是在立法过程中对所涉及的立法项目论证不够。特别是涉及到某一领域内的综合性立法项目时,往往是无所适从、无的放矢,连立法项目所涉及到基本的上位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都不清楚、不掌握;立法过程中见子打子、照搬照抄现象突出,重复立法、选择性立法时有发生,导致了立法项目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立法调研工作不够扎实。急功冒进,贪大求多,重形式、轻结果,重数量轻视质量,没有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没有充分听取群众、企业、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立法的局限性较大,背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宗旨。

      三是追求立法速度。立法工作中,存在着推进速度快、立法项目不够成熟的问题,有的地方在立法人才严重欠缺、立法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下任务下指标每年要完成多个立法项目,重视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导致立法质量无法保证。

      三、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

      (一 )加快地方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能力

      一要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研究、关注和支持地方立法工作,设立和完善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委,明确职能职责、强化工作措施、配备专门的立法人才,确保机构设置到位、人才配备到位,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逐步迈上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轨道。

      二要强化立法培训工作。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举办的立法培训,也可以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到地方培训班立法人才,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立法培训,努力提高地方立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需要。

      (二)准确把握立法权限,确保立法项目主体合法

      立法法虽然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但它是有严格的立法权限要求的,否则形成超范围立法,就会导致立法主体多 、立法混乱,难以保证法制统一、难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限,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环境保护;三是历史文化保护。因此,必需认真学习领会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确保立法主体合法。

      (三)强化立法论证,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工作有着严格的权限、严格的程序、严格的质量要求,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之事,也不是在规定的某一时段内必须完成之事,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

      这可以从国家立法上充分借鉴,国家制定出台一部法律需要几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有的立法工作推进几年后,又觉得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推迟立法甚至终止立法,几年的功夫也就白费了。所以说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需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

      地方立法工作要循序渐进、稳步推动,不要急于求成、贪大求多。要多在立法计划、立法论证上下功夫,要多在学习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上下功夫,要多在学习国家、省级立法经验上下功夫;要切实强化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以立法“精细化”为目标,避免出现重复立法、选择性立法、立法质量低等问题,真正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保立法成熟一件立一件,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符合实际的需要,充分体现地方立法工作的必要性、针对性、实用性并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