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支持(一)

01.03.2016  13:11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很重视农民的教育培训,把农民培训与证书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培养知识化、职业化和现代化的农民,并给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应的政策支持,其中不但有立法保障、高额的补贴,也有相关的职业培训,对我国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具有借鉴意义。
  (一)完善农业立法确立法律支持
  立法贯穿于国外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的全过程,内容涉及农民培训的各个要素和领域,且伴随国情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和补充,有效推动了职业农民培育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发展。
在英国,政府通过颁布专门法规、设立特定机构和制订详细计划来确保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1982年,英国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后于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规定政府给予农民培训一定的资助,农民教育培训成为英国各产业培训中唯一能得到政府资助的项目。此外,英国还通过建立严格的奖励和考核机制来确保农民培训的质量和效率。1987年,英国设立了“国家培训奖”,以奖励在技术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英国的培训具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学员经考试合格后,才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避免滥发资格证书,英国还专门成立了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
在韩国,政府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职业培训法》,确立了职业培训制度。从1967年至今,韩国先后出台了20多部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为韩国的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为确保农业后继有人,韩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80年,韩国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工程;1993年,韩国修改《兵役法》,将农业后继者定位为产业技术要员而免征兵役。
  在美国,政府以立法的方式为农民职业教育提供政策及资金保障。如1862年,美国国会颁布《摩里尔赠地法》,规定各州可以利用出售赠地的所得创办至少一所农业与机械学院;1887年国会立法通过了《哈奇法案》,明确建立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相结合的体系;1914年公布《史密斯一利弗农业推广法》,在全国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并给予巨大的政策和经费支持;1936年,美国国会颁布乔治一迪尔法案》,规定联邦政府为各州农工学院拨款1400万美元,用于农业生产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