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桥香园江氏兄弟再上法庭 这次因名誉权纠纷

30.06.2017  18:21

   江俊告江勇“张贴漫画侵犯名誉权

  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从一家小店发展成为云南知名的餐饮企业,但闹得兄弟反目,“桥香园”的风波令人唏嘘。自2011年哥哥江勇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后,两兄弟之间开始了你来我往的“法庭互搏”。而这一次,江俊、江勇又因为名誉权纠纷,在五华区法院打起了官司。

   连环官司

  20多年前,江勇与江俊两兄弟白手起家,创建了江氏兄弟桥香园。2012年7月31日,桥香园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次日作出了免去江勇职务的决定。同年11月,哥哥江勇状告弟弟江俊,要求确认江勇的合伙人身份,对桥香园享有一半资产,同时要求分割3184万元分红。2013年8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支持江勇的请求,确认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并各占50%的合伙份额。驳回“确认资产划分协议”等其他诉讼请求。随后,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合伙纠纷至此平息,但双方的共有物(不动产)分割官司又开始了。2016年,哥哥江勇状告弟弟江俊,请求法院依法将两兄弟共有财产的50%——价值1.5亿余元的财产分割给江勇。2016年,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月19日,昆明市中院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纠纷进行一审判决:江勇、江俊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283”的房产归江勇所有,由江勇向被告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27710000元。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和东风西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484”的房屋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5629125元。位于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房产证尾号为“231”的一处房产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8376075元。

   名誉诉讼

  在经历了合伙纠纷、财产分割诉讼之后,近段时间,江氏两兄弟之间又打起了名誉权纠纷的官司。

  江俊称:2015年,双方对桥香园昆明门店达成分店协议之后,江勇在其经营的桥香园昆明南屏街店等昆明各处门店及蒙自过桥米线文化城门店上,张贴了《通告》以及《江氏兄弟纷争真实内幕》等诋毁、污蔑、诽谤他的文字和漫画。在江俊看来,这一行为丑化了自己的形象,严重损害自己的名誉权。于是,江俊将哥哥江勇诉至五华区法院,要求江勇销毁张贴在门店上的侵权字、画,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元损失。

  法庭上,江勇一方辩称:双方之间已达成协议,相关的字画已经拆除。而且他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江俊人格,不存在名誉侵权行为。他希望法庭依法驳回江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五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江勇在桥香园昆明南屏街店等昆明各处门店及蒙自过桥米线文化城门店上张贴了《通告》、《江氏兄弟纷争真实内幕》等字画,后又拆除的事实。

  五华区法院认为,江勇所张贴的字画涉及双方之间发生的桥香园合伙协议纠纷,其内容夸张、措辞不当、形象扭曲,确有不妥之处,但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的情形,且张贴地点有限,传播范围不广,不会明显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对江俊的名誉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法院认为江勇张贴字画的行为确属不当,但尚未达到侵犯了江俊名誉权的程度。据此,法院驳回了江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江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记者 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