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不要只是一纸细则

30.12.2015  10:39

    云南省物价局印发《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在近几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对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可谓三令五申,但业内对其执行效果,说法不一,并不尽如人意。

    商品房明码标价若想落到实处,物价部门应有壮士断腕之决心,严格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能。

    商品明码标价,是不折不扣的法律。我国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就明文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商品房作为商品,自然不能例外。但一直以来,部分开发商以所谓的“营销”手段使得商品房销售游离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之外,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政府接连发文,不断重申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也就很好理解了。

    早在2011年5月,云南省就开始实施《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昆明市也曾于2013年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公示细则,不但要求“一套一标”,且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若想调价,需再次审核。

    其实,自2011年起,出台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各地政府的普遍动作。但在执行上,据媒体报道,太原、沈阳等地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均未能执行到位。究其原因,其一在于物价部门“人员少”、“力量薄”;其二,是开发商暗地里抵触。

    就云南而言,相关规定出台后的执行情况,虽然未见太多报道,但在公开的报道中,也未见物价部门曾对此开出过罚单。

    那么,是所有开发商都老老实实地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了吗?事实或并非如此。都市时报记者走访中就发现,在一些售楼部,仍会出现“购房者看中某套房源,销售方会给购房者计算具体价格”等行为。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政府部门三令五申,但开发商仍能躲就躲。其中,所谓“明码标价会让竞争对手调整营销策略,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说法只是借口。误导消费者,尽量扩大盈利空间,以较小的违规成本换取更大的实得利益等,才是真正原因。

    这就要求物价部门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之规定,施行更加严厉的监管。发动群众,举报一次、查处一次。如果有开发商做好“功课”应对检查,不妨用暗访的形式。同时,云南物价部门应当警惕是否有开发商通过提高申报价的方式,并通过“促销优惠”、“取消优惠”等手段,随意调整价格,使商品房出现“明码虚价”的行为。

    另外,从目前的处罚来看,根据《价格法》,违犯明码标价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从处罚力度看,虽然最高5000元的罚款金额不高,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如公开违法的开发商,在舆论上制造压力。

    商品房明码标价,不但关乎消费者权益,在“房地产去库存”被提高到前所未有战略高度这一大背景下,更有其特殊意义。若想使《细则》落到实处,发挥作用,物价部门应有壮士断腕之决心,主动出击,向违法的开发商亮出罚单。(评论员尹一)

编辑:文丽荣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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