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向凯副院长开庭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8.07.2017  12:03

7月12日下午,云南高院第四法庭内,上诉人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随着法槌声的响起,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由云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向凯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高雁、审判员孙少波担任合议庭成员。

 

该案是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年5月26日上诉人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约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承保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纸制品原材料、制造设备、纸制品、厂房等财产保险。后因发生火灾,保险财产遭到损毁,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保方承担18541402元的保险赔偿责任等。红河中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向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626033元,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赔偿金额不服,上诉至云南高院。

 

二审庭审中,法庭紧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对上诉人上诉的过火烧毁设备、可修复设备、厂房及土建工程、原料材料卷筒纸、成品纸箱、泡沫箱、半成品纸箱如何认定损失金额及上诉人是否承担10%的过错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此案主要涉及事实争议问题,需要查明的事项较多,开庭前,向凯副院长带领审判团队成员认真研究了案情,归纳争议焦点,确定庭审方向,对团队成员各自职责进行了分工,为案件开庭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审判长向凯注重把控庭审节奏,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进行举证、质证,简明扼要发表观点。整个庭审节奏有序、规范,针对争议的事实逐项予以审理,并适时安排相关鉴定机构人员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法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注重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辩权利。由于红河州福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置保险财产的财务票证、合同资料等已在火灾中焚毁,因此给取证定损带来很大困难,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云南法院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规定入额法官均需办案,特别是要求入额院庭领导要主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并在案件办理数量上作了明确规定。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对落实制度起到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入额法官的办案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入额均需办案的理念。

 

(作者:云南高院民二庭、新闻办 / 高雁、谭 华  摄影 /柳海明)

          实现编辑: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