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殿驾车撞人案追踪 7名受害人索赔60余万元

19.09.2015  12:37

    去年7月24日上午,久病治疗未愈,便产生厌世情绪,意图报复社会的刘某某在金殿门前驾驶一辆越野车冲向人群,造成1死11伤。案件发生后,刘某某被周边群众及现场保安人员围堵,并被接警而来的民警当场抓获。今年7月22日,盘龙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昨日,盘龙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该案民事部分,7名受害人将刘某某及其父亲诉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近60万元。

    7月22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对作案过程记忆清楚,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71岁的伤者何先生因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原因不幸离世,何先生子女将刘某某、刘某某的父亲、涉案车辆所投保的诚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另外5名受害人也要求索赔共计20余万元。受害者认为,刘某某的父亲明知儿子刘某某患有精神病,存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风险,却将车子交给刘某某使用,造成其驾车撞人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对赔偿无异议,也应该赔,但是我没钱赔。”刘某某说。其代理律师则提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诚泰保险公司则认为,因为刘某某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导致受害人身体、精神都受到伤害,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属于故意犯罪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