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 力争2020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超6万个

07.02.2016  11:24

近日,省政府官网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达到6万个以上,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培育1万个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意见》从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章程制度、组织机构、产权关系、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信用合作、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针对目前有部分农民合作社成为投资者的合作社,生产者成员被边缘化,不参与合作社管理,合作社的运作、利润分配往往由投资者说了算的实情,《意见》要求,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若农民合作社有盈利,则须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剩余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份额,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为农民合作社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可按章程或由成员 (代表)会议决定,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同时要求农民合作社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成员查阅。建立年度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并规定,合作社要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登记机关、税务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为每个成员建立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 (额)等内容。选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出纳,若没有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应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多是农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不多,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任,靠经验做事,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缺乏产品创优创牌的意识,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对此,《意见》提出,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做到统一组织经营、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服务共享,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方面发挥好组织作用。

今后,农民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