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友口头商量合伙盖厂房 盖好后分手被强制腾房

29.10.2014  10:44

  任某和女友施某同居期间,双方口头商量租地盖房的事情。可房子盖好后两人就分了手,任某以出过资为由占了一半房产,还租给多家公司做厂房。施某起诉索回房产,任某拿不出书面证据证明合伙关系,法院支持施某诉求。发出腾房公告后,任某拒不执行。28日上午,官渡区法院执行局安排30多辆卡车来到大板桥园艺场,进行强制腾房。

   现场

  被执行人儿子妨害公务被拘

  执行局法官敲开一栋3层民宅,这是一家具公司的办公区和职工宿舍。老板正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任某。多次拨打任某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为建房我们也出了不少钱,建房前也有过口头合伙约定。”11时左右,任某的儿子现身,他冲开警戒线,并阻挠执行工作,最终被法警带走。随后,法院以妨害公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法院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0年3月,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大地公司)在大板桥园艺场内租到一块近20亩的土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施某委托任某建厂房。收到委托后,任某分别与多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垫付10万元工程款。

  同年年底厂房建好后,任某以帮施某垫付过工程款为由,把部分房屋占为己有并租给多家公司。2013年,施某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腾房。

  “当时口头约定由施某出钱租地,我出钱建房,完成后厂房一人一半或归二人共同所有,我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建房合同,可以认定和施某是合伙关系。”在官渡区法院审理过程中,任某称他曾与施某是同居关系,分手后二人仍然是合伙人,厂房他也有份。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任某虽垫付施工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施某是合伙关系。2013年7月,官渡区法院判决支持施某的诉求,并要求任某返还所占房屋。任某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院,经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合伙投资要签协议 并明确出资额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谢建程律师说,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记者 周婷婷 郎晓伟 实习生 聂一帆)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