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规: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13.09.2015  11:55

    “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禁止上述行为。

     各级政府不得变相减免税收

    《规定》指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制定税收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或通过 “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款。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自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严禁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规定》明确,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部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调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领域。严格公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公务审批和清单制度。

    “所有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明确,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

    此外,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卡报账制度,对纳入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严禁预算单位超限额提取现金和扩大现金结算范围。

     严禁公款私设 “小金库

    “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不得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规定》特别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追偿及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等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出清收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往来款定期清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往来款长期挂账问题;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全省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016年底前逐步撤销。对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立实拨资金账户。

     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规定》重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须将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各部门各单位须认真编制部门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对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决算账表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

    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应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将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和 “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应依法公开民生项目和财政重点支出项目资金的扶持政策、管理使用办法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推进重大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虚列收支等七类情形将追责

    如果发生下列七种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各级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即,虚列收入和支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违规改变财政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执行财经纪律不严、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依法依纪处理。(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编辑:徐婷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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