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委(室)与市级有关单位工作联系办法的通知

07.05.2019  09:31
临人办〔2019〕33号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临沧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委(室)与市级有关单位工作联系办法》已经2019年4月26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临沧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委(室)与市级 有关单位工作联系办法

(2009年4月27日临沧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临沧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3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4月26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委室(以下简称各委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市级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联系单位,不包含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各委室的工作职能,各委室的联系单位如下:

(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联系市人民政府地方立法工作。

(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联系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临沧监狱。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联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联,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临沧银保监分局、临沧供电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联系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志办,市科协、市文联、市红十字会、市社科联。

(五)市人大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 联系市民族宗教委、市外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联,孟定海关。

(六)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联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联系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扶贫办,市搬迁安置办、市农垦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临沧分局。

(八)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联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接待处、市机关事务中心。

(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工作,市法学会。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联系“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人事任免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相关工作。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联系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联系市级财政一级预算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委室受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和执法检查时,各联系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需要派员参与。各联系单位对调查研究、视察和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各委室举行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各有关联系单位列席会议时,各有关联系单位应派人按时参加,并视会议主题和需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各联系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贯彻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会议,重大专业性会议,其他需要通报情况的会议及重大活动,应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联系委室派员参加。

  第五条 各委室向各有关联系单位征求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意见时,各有关联系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对口联系委室。

  第六条 各联系单位对贯彻上级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精神,应及时抄送对口联系委室。其他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文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简报、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也应抄送对口联系委室。

  各委室形成的年度工作安排、总结、调研报告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抄送各有关联系单位。

  第七条 各委室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加强与联系单位的沟通联系,提前与联系单位协商有关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的组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一府一委两院”及工作部门的各联系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的有关材料,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有关委室征求意见,并根据委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后,依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受主任会议委托,各委室可以听取各联系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汇报时,各有关联系单位要认真准备,做好相关汇报工作。

  第八条 各联系单位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人事变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有关委室通报情况。

  第九条 各联系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室交办的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和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委室与各联系单位要采取召开联席会、座谈会或走访等形式保持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为联系单位的,各委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同相关单位的联系,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专项工作、综合性工作涉及若干单位或委室的,相关委室要加强联系,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机构改革导致各联系单位发生职能划转、机构撤并、更名等情况,各委室与各联系单位则对应机构变更职能联系,不再另行文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临沧市人大及常委会各委室与市级有关单位工作联系办法》(临人字〔2016〕4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处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市政府,市监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驻机关纪检监察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