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召开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30.11.2017  11:04

11月23日,云南省举行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玉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绪正发布云南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相关情况。

指导意见》指出,要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部门职能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从严把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法院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指导意见》强调,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环节当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在有证据证实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介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合调查、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深挖犯罪源头和流向,实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

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运用。结合食品药品案件办理实务,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应当证明的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收集上述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转化、审查运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食品药品案件办理中的“六大难”的问题,以规范证据收集、运用为切入点,旨在提供办理食药案件的证据指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主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承担相关费用,并建立检验绿色通道,为涉案物品快速检验与认定提供便利,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规范取样工作和检验报告内容。

会上,还通报了云南省10起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进一步表明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