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严肃法纪才能守住青山绿水

07.08.2017  15:17

  一、严格惩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338条至第345条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各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这些犯罪包括:(一)污染环境罪(第338条);(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339条);(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六)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八)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

  另外,刑法第346条还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种犯罪,刑法规定,视情节轻重,除了判处主刑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外,都要并处附加刑罚金。让那些破坏环境的犯罪者,既坐牢,又赔钱,“人财两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惩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工作中,相关部门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然后由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即构成犯罪的,不能降格处理,绝不能只是罚款、拘留就完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于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的,也不能升格处理,定罪判刑。

  通过运用刑事法律,惩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有效遏制犯罪。

  二、严格制裁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力度,制定和修改了许多法律,构建起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2014年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环保违法行政处罚力度,堪称是世上最严的环保法。

  在罚款方面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就是按日计罚。只要你不停止违法行为,每天都给你计算相应的罚金。那我们知道,钱多没有时间多,所以他的违法成本就空前地提高。 罚款数额上不封顶。

  有四种情况,可以拘留。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时,还明确了政府等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应承担的责任。

  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责任,要承担环保监督责任。新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环境违法,有着震慑效果。加大违法成本,使环境违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相对而言,迄今为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据初步统计,环境保护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21部。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8部。环境标准也分的比较细,其中:水环境标准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39种。

  大气环境标准分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5种。

  声(声音)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等9种。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分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13种。

  三、严格约束破坏环境违纪行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仅靠法律法规不够,还要靠制度来约束。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增加了很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质量指标。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先后制定和出台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这些都是处理干部职工,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环境保护纪律的利器,将推动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一种政绩,促使他们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我们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